某一新辦民營科技開發有限公司(以下簡稱“甲公司”),將營業執照辦妥后,發現公司有很多稅務問題需要解決,隨即聘請了一家稅務中介公司進行稅收籌劃,其基本思路如下。 一、甲公司的背景資料
1.甲公司營業執照的經營范圍為:主營“技術開發、技術轉讓、技術咨詢、技術服務”。兼營“設備制造、銷售”。
2.該公司辦理了稅務登記證,因為兼營設備制造、銷售業務,企業需要辦理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,但目前還沒有辦理。
3.經過從企業負責人處詳細了解得知:該公司共有三項專利(發明人為董事長)同時擁有某領域的專業技術秘密,能夠為其他企業提供專項技術和技術咨詢等。設備的制造業務實際是根據客戶的需要,從生產廠家購置零備件在客戶現場進行簡單裝配,組裝成整機后銷售給客戶,這一塊業務毛利率很低,只有8%,而且不能取得完整的增值稅購進***憑證。
4.該公司已經與一家工業制造企業簽訂了一份技術轉讓合同,但是,合同的格式和相關條款沒有嚴格按照規定的“技術轉讓”合同簽訂。
二、籌劃方案
1.該公司設備制造、銷售業務實際上是代購代銷業務,該公司可以將經銷業務改為代購貨物行為,在技術上指導客戶進行組裝。因為該公司業務符合代購貨物行為,即財稅字〔1994〕26號文件規定,第一,受托方不墊付資金;第二,銷售方將***開具給委托方,并由受托方將該項***轉交給委托方;第三,受托方按銷售實際收取的銷售額和增值稅額與委托方結算貨款,并另收取手續費。這樣,按照規定,代購貨物行為不征收增值稅,該企業不需要辦理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,也就不需要按照銷售額的6%征收率繳納增值稅,只需要按照收取的手續費繳納5%的營業稅,由于計稅依據的明顯差異,該企業的稅收成本明顯降低。
2.按照《財政部、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落實〈***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強技術創新,發展高科技,實現產業化的決定〉有關稅收問題的通知》(財稅字〔1999〕273號)規定:“對單位和個人從事技術轉讓、技術開發業務和與之相關的技術咨詢、技術服務業務取得的收入(以下簡稱‘四技收入'),免征營業稅!比绻髽I業務范圍屬于文件規定的“四技收入”,同時,技術合同在科技主管部門登記備案,認定為技術開發(技術轉讓、技術咨詢、技術服務)合同,企業提供服務業務取得的收入不用繳納5%的營業稅。
從甲企業的業務來看,其完全符合文件規定的內容,只是技術轉讓合同的簽訂需要進一步規范,同時,籌劃成功的關鍵是技術轉讓合同必須在科技主管機關登記認可,因此,甲公司要嚴格按照技術合同規范文本修訂已經簽署的合同,并將技術合同的簽訂納入公司的規范化要求。需要提出的是,技術咨詢、技術服務業務,必須是與技術轉讓、技術開發相關的技術咨詢、技術服務業務,而且這部分技術咨詢、技術服務的價款與技術轉讓(或開發)的價款是開在同一張***上的。也就是說,單獨的技術咨詢、技術服務業務取得的收入并不能享受免納營業稅的優惠。如果企業有應稅項目,應當將免稅項目與應稅項目分開單獨核算。
通過籌劃,企業不但避免了辦理小規模增值稅納稅人手續、不需繳納增值稅。同時,由于科技開發合同收入減免營業稅,相應減免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。而且該公司屬于新辦企業,按照《財政部、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優惠政策的通知》(財稅〔1994〕1號)規定,該年凈收入在30萬元以下的,暫免征收所得稅。超過30萬元的部分,才依法繳納所得稅。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