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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      關于營業稅改增值稅試點中文化事業建設費征收有關問題的通知
            日期:2013年5月22日 瀏覽[3032]


            各省、自治區、直轄市財政廳(局)、國家稅務局、地方稅務局:

              為促進文化事業發展,加強實施營業稅改征增值稅(以下簡稱營改增)試點地區文化事業建設費的征收管理,確保營改增試點工作有序開展,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:

              一、原適用《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〈文化事業建設費征收管理暫行辦法〉的通知》(財稅字〔1997〕95號)繳納文化事業建設費的提供廣告服務的單位和個人,以及試點地區試點后成立的提供廣告服務的單位和個人,納入營改增試點范圍后,應按照本通知的規定繳納文化事業建設費。

              二、繳納文化事業建設費的單位和個人(以下簡稱繳納義務人)應按照提供增值稅應稅服務取得的銷售額和3%的費率計算應繳費額,并由國家稅務局在征收增值稅時一并征收,計算公式如下:

              應繳費額=銷售額×3%

              三、文化事業建設費的繳納義務發生時間和繳納地點,與繳納義務人的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和納稅地點相同。

              四、文化事業建設費的繳納期限與繳納義務人的增值稅納稅期限相同,或者由主管國稅機關根據繳納義務人應繳費額的大小核定。

              五、根據《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》(財稅〔2011〕111號)的有關規定負有相關增值稅扣繳義務的扣繳義務人,按照本通知規定扣繳文化事業建設費。

              六、文化事業建設費的其他事項,仍按照《財政部 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〈文化事業建設費征收管理暫行辦法〉的通知》(財稅字〔1997〕95號)的有關規定執行。

              七、本通知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。

              財政部   國家稅務總局

              2012年8月29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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